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和自筹经费(包括捐赠)等,是专门用于支持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应当以保证研究条件、保证研究质量、做出优秀研究成果、培养研究团队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勤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项目责任单位是研究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研究项目负责人是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必要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管理规定
第六条 研究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研究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研究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过程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须严格控制,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研究过程中支付临时聘请专家咨询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研究项目负责人按照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研究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根据研究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为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服务费用,以及激励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研究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含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含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含13%)。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研究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研究人员的实际贡献,结合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究需要和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研究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题后30日内提交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复核。未通过复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预算后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研究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研究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研究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备。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批准后,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备案。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1.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较大调整,需要增加或减少经费预算总额。
2.项目预算未列示而需要增列的外拨资金。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确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申报责任单位批准。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减用于研究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研究项目负责人申报责任单位批准后,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备案。
第十六条 经费的划拨执行分期支付制度,原则上第一批经费在开题报告批准之后下拨,第二批经费在中期检查合格之后下拨。两期拨付经费的比例根据开题报告质量和中期检查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个别访谈、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证明真实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研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变动支出账目、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研究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研究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研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研究成果并通过鉴定后,结余资金可用于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若研究成果通过鉴定2年后研究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研究成果未通过鉴定的研究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对于因故终止执行的研究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研究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二十二条 使用研究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要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责任单位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审批程序及报销规定。责任单位应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有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责任单位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长效机制,实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立项并资助的各类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分支机构自立研究项目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16年10月20日